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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应立法保护传统知识与遗传资源的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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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中国应立法保护传统知识与遗传资源的知识产权
2009-11-10 00:00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有关负责人9日在青岛举行的2009中国商标年会上表示,中国在传统知识、遗传资源等领域知识产权立法滞后,应尽早考虑通过立法先行实施保护。
据了解,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是知识产权国际协调中的热点,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相对贫乏但现代科技发达的工业化国家与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相对丰富但现代科技比较落后的发展中国家意见分歧很大。在国际协调遥遥无期的情况下,一些发展中国家如印度、秘鲁、巴西等,已经通过国内立法对其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进行了保护。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教科文卫司副司长刘晓霞9日说,中国历史悠久,地理环境复杂多样,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等是中国的优势领域。如果建立起有效的保护制度,对增强中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竞争意义重大。
刘晓霞介绍,目前,中国传统的知识产权尚处于讨论之中,还没有立法;遗传资源的保护则仅限于新修订的专利法中非法获取、使用遗传资源构成不授予专利权条件的规定,使用许可和惠益分享等制度还未建立。
国务院于2008年6月颁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使我国成为亚洲第二个颁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国家。《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在战略重点中明确提出,要“适时做好遗产资源、传统知识、民间文艺和地理标志等方面的立法工作”。
“中国拥有丰富的地理标志资源,商标法规定其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但有关部门规章有各自的注册、保护规定,也尚未形成合理、统一、操作性强的保护规则。”刘晓霞说。
刘晓霞表示,对于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等,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态度截然对立,如果等待国际协调有了结局再立法恐怕为时已晚,应尽早考虑通过立法先行实施保护。同时,国内立法的经验对加快国际协调也具有示范和推动作用,早些在这些领域建立相应的制度,不仅有利于对传统知识、遗传资源和地理标志的保护,也有利于在国际协调中赢得先机和更多的发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