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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中知识产权案:历时数年 仲裁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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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中知识产权案:历时数年 仲裁落幕
2009-08-18 00:00
2009年8月12日,世界贸易组织(WTO)争端解决机构针对美方就保护美国图书、音乐以及电影的对华出口方面的诉讼,正式向WTO成员散发了该案的专家组报告。报告基本支持美方申诉,意图促使中国解除对美国音像制品、图书和音乐下载等生产商的严格限制。中方对专家组未驳回美方诉求感到遗憾,不排除上诉可能性。
专家组基本支持美方诉讼
早在2007年4月10日,美国就以中国违反《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为由,向WTO争端解决机制提起诉讼。同年11月,WTO成立专门小组着手调查审理。美方就知识产权问题向WTO对中国主要提起两起诉讼:
其一针对的是中国对国内盗版行为打击不力。美方认为中国刑法对盗版及假冒商标进行惩罚的“门槛”过高——《刑法》中经济犯罪定罪标准大多在5,000-10,000人民币之间,而知识产权犯罪的标准高了10倍之多,即个人50,000人民币,单位150,000人民币。
另一起则针对中国音像制品和图书出版行业的市场准入。美国不满中国政府限制国外音像制品、书籍等出版物在中国市场的流通——即进口文化产品必须经过严格审核,且只能经官方机构或国有企业发行。
美方认为,中国政府针对外国文化产品的上述限制措施令美国业界损失严重。并且,近年来美国企业对华投资增加,对侵权及盗版行为自然日渐关注。美国认为,中美之间2000多亿美元的巨额贸易逆差,与中国市场90%盗版率密不可分。国际知识产权联盟估计,美国的版权损失每年超过35亿美元,而中国造就了这些侵权大军的中坚力量。
WTO专家组的报告基本支持美方的申诉,认为中国政府对阅读出版物、家庭娱乐影音制品(DVD)、音乐制品(CD)和影院电影的进口限制违反了《中国加入WTO议定书》(Accession Protocol)的相关规定;中国对读物、DVD、音乐制品的外资经销商的限制措施,违反了WTO《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中国对上述进口产品在本国市场实施了歧视性措施,违反了《1994年关贸总协定》(GATT 1994)。
鉴于此,WTO小组呼吁中国遵守入世协定及WTO规则,裁定美国企业在华可通过国营或政府批准企业,销售杂志、CD、视频游戏等版权保护的商品。此外,报告还建议中国消除针对进口出版物外资经销商的歧视措施,修改对进口及销售音像产品限制的法规,允许美国(及欧盟)与中国成立合资企业,通过互联网销售音乐专辑。
美国各界欢呼雀跃
翘首已久的奥巴马政府和好莱坞认为此次裁决大快人心。他们坚信,这项裁决将有效打击盗版市场,并协助美国杂志和电影一举进入中国市场。
美国代理贸易代表奥尔盖耶(Peter Allgeier)在接到WTO报告后表示,上述裁决“肯定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执行的重要性,并澄清了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协议(草案)》(TRIPS)主要执行的规定”。他进一步强调,美方将积极与中国接触,敦促中方采取适当纠正措施,以确保美国版权持有者在此次裁判中获益。
美国唱片业协会(RIAA)说,这一裁决将“有助于推进改革以扩大合法贸易”。
美国《好莱坞报道》网站8月12日称,好莱坞似乎将有幸通过这条被拓宽的捷径进入庞大的中国市场。
“中国向国内观众分销美国影片的体系是“全世界限制性最强的。”美国电影协会(MPAA)主席丹·格利克曼说,“今天,在旨在打开中国电影市场的多年斗争中,美国电影业取得了重大胜利。这项裁决指明了方向,将开始在这个重要的市场创造平等的竞争环境。”此前,美国电影协会一直指责中国是盗版侵权者的天堂,中国合法的家庭娱乐产业几乎全部被盗版者占领。
此次裁决对于好莱坞电影制作人、视频游戏设计者和摇滚明星等无疑是利好消息,这意味着他们将以更低廉的价格、通过更好的销售渠道出售自己的作品。WTO裁决要中国放宽进口片限制,此举意味着要让更多中国影迷,为好莱坞影片掏钱。另外,苹果公司(Apple Inc.)及其iTunes音乐下载业务也很可能因此获利。
中方:对裁决表示遗憾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姚坚表示,对WTO针对中国图书和电影进口限制措施的裁决“感到遗憾”。中国加入WTO后,在出版物市场准入方面一直认真履行相关义务。国外出版物、电影和音像制品进入中国市场的通道十分畅通。
数据表明,2005年至2008年,中国各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电信等部门连续4年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行动,共查办网络侵权案件2140件,关闭非法网站810个,移送司法机关案件65起。
中国国家版权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盗版问题是全球性的,美国自身的盗版现象也并未有效解决。就中国电影电视作品在美被不断盗版、盗播的情况,中国政府早在2005年就向美方反映,但美方未曾采取任何措施;中国民间文学艺术被侵害和不正当利用的现象也很严重,好莱坞根据中国民间传说改编的电影《花木兰》即是一证。
对中国市场影响
此次裁决是否像美国人认为的那样,足以协助美国音像制品将中国市场一举攻下?
针对国内市场可能打开的命题,慈文电影发行有限公司总经理、影视界资深人士耿跃进表示:“这对我们的影响确实存在,但不会太大。”他分析,中国电影市场已经今非昔比:2004年起,国产片的票房已经反超进口片了,这几年的表现更是可圈可点,对观众的号召力大增。目前内地电影市场已经逐步趋于合理。另一方面,从近年常靠拍续集以求生存的现状来看,好莱坞已有些许枯竭之势。即使市场开放,好莱坞影片也很难在中国集体称霸。
华亿新媒体集团宣传总监杨劲松认为,这对外来的美国影视、唱片产业促进并不会太大。“因为文化产品属于意识形态领域,非常强调本土化。美国唱片在中国市场上本来就不可能做很大。”
此外,专家组报告并未完全倾向美国:WTO允许保留两家国有电影院公司的垄断权,中国对外国电影依然拥有一定程度的审查权。
中方不排除上诉可能性
中国商务部的声明指出,中方将认真评估专家组的裁决报告,不排除就中方关注点进行上诉的可能性。
专家指出,中国若上诉,须经7名国际顶级法律专家审查,最后裁决有三种可能:一,上诉机构与专家组意见一致。二,上诉机构认为专家组意见不全面,对部分条款修正,做出最终裁决。三,上诉机构全盘否定专家组意见,重新撰写裁决报告。不论最终裁决如何,双方必须接受。若一方不接受,另一方可以采取报复性措施。
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张建新副教授对于上诉并不乐观,他认为:虽然中国有权上诉,但WTO内部主要通过专家评判来解决贸易争端,而目前WTO内部的法律专家主要来自欧美,中国专家非常少,因此形势对中国非常不利。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知识产权学者郑友德表示,知识产权法本身是一个国内法,不可能超出中国国情,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保护标准不可能一致。中国最好在继续完善自身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积极寻求上诉的机会。
中美贸易摩擦对全球化的影响
美国企业研究所研究员菲利普?利威认为,近年来中美贸易摩擦有一个特征,就是多边贸易体系下的双边贸易矛盾。中美贸易政策的影响将不仅限于两国经济,更是对世界传递的信号,毫无疑问,这会对全球化产生影响。
以本案为例,在美国提出咨询要求后两周内,欧盟就加入美方阵营与中方对质;随后不久,澳大利亚、韩国和中国台湾宣称保留第三方权利,关注调查进展。而欧盟、日本、韩国等为参与原告方,意味着三方可以搭乘本案“顺风车”。
新闻背景:
2002年初,美国国际知识产权联盟(IIPA)向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提交的资料指出,中国执法制度违反了TRIPS第41条、第50条和第61条。第41条要求,WTO成员的执法措施应当能够保证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采取有效行动。
2004年,IIPA进一步提出修改中国《刑法》,建议针对具有商业规模的故意侵犯商标权或版权的行为制订刑事程序和处罚。
2005年初,IIPA提出,美国政府应立即与中国在WTO进行磋商(consultations)。这意味着启动WTO争端解决程序,即起诉中国的知识产权问题。
2006年4月28日,美国贸易代表署(USTR)公开宣布,将开始考虑援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处理中国知识产权案。同年,国际反假冒联盟(IACC)、美中经济和安全审查委员会(USCC)也要求就此问题诉诸WTO。至10月11日,美国国会众议院筹款委员会13名民主党议员,在众议院民主党领袖Nancy Pelosi的带领下,向美国时任总统布什联名致信,要求美国政府针对中国“公然违反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行为”,立即提起WTO诉讼。
2007年4月10日,美国以中国相关法律不符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为由,提起WTO争端解决机制项下的磋商,涉及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门槛、海关处置侵权货物的措施、依法禁止出版传播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等问题。同年8月,美国要求设立专家组,并指控中国在三个方面不符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2008年4月,第一次听证会和第三方会议在日内瓦召开。同年6月,第二次听证会在日内瓦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