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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负责人详解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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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负责人详解有关规定
2009-07-02 00: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理分工的规定》于6月22日经最高人民法院第1469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09年7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
一、统一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理分工的背景和过程
依据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植物新品种等四种知识产权是需要国家行政主管机关审查授权的知识产权类型。在专利、商标、植物新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授权和维持程序中,当事人不服有关行政复审机构的决定或裁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就是《规定》所涉及的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从1985年专利法施行起,对于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就发明专利授权确权所作决定提起诉讼的案件,均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原经济审判庭)统一受理。2000年专利法和2001年商标法的分别修改,取消了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行政终局决定制度,将涉及发明和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类专利以及商标的授权确权案件的终局裁决权交给法院。为了应对急剧增加的案件压力,应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5月21日作出《关于专利法、商标法修改后专利、商标相关案件分工问题的批复》(法[2002]117号)确定,“对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专利权或者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就同一专利或者商标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宣告请求复审决定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而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其他行政案件,由行政审判庭审理。”由此形成了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和相应法院行政审判庭同时审理专利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格局。
法[2002]117号批复是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初期,为应对专利和商标法律修改后专利商标司法审查的需要,所采取的必要措施。该批复确定的审理分工既考虑了此类案件的司法审查属性,又考虑了此类案件的专业性特点和知识产权审判庭的审判历史,符合当时的历史背景和特殊需要。这种分工为今天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解决此类案件的分工问题提供了基础和条件,也为审理此类案件培养了队伍和积累了经验。但是,在执行法[2002]117号批复的过程中,当事人之间是否另有民事争议成为决定案件在民事审判庭和行政审判庭审理分工的依据。实践中,有关法院反映这种立案标准可操作性不强,且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司法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同时,由于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案件的审理在案件的审理思路和法律判定上与专利商标侵权民事案件、技术合同案件及商业秘密案件具有相似性,当事人和有关部门以及社会上普遍强烈呼吁应当统一这类案件的审理分工。
2008年6月5日国务院颁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提出要“研究设置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专门知识产权法庭”,并将其作为“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优化审判资源配置,简化救济程序”的一项重要内容。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纲要》的贯彻落实。为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在人民法院系统的实施,根据《纲要》有关工作部署,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5日印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任务分工》(以下简称《分工》),其中“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优化审判资源配置,简化救济程序”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尽快研究并统一专利和商标授权确权案件的审理分工,明确专利和商标授权确权案件统一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在2009年6月之前对此问题予以解决”。此项工作成立了由司改办和各参加单位人员组成的工作小组,于2009年3月中旬启动。课题组分别前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调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过起草小组讨论研究,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理分工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了院内相关部门的意见。同时,课题组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理分工的报告》。2009年6月10日,院党组原则通过该报告。根据院党组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理分工的规定》于6月22日提交第1469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据了解,北京有关法院已为《规定》的施行做好了相关准备,能够如期确保《规定》的贯彻执行。
二、《关于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理分工的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共四条,从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需要出发,将涉及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植物新品种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一、二审案件规定由北京市有关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
《规定》第一条明确了统一由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的四种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的类型,即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植物新品种案件,其中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植物新品种的授权确权案件在性质上与专利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基本相同。根据有关法律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根据被告所在地的不同,北京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为此类案件的一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为此类案件的二审法院。
《规定》第二条是关于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再审分工的规定,即“当事人对于人民法院就第一条所列案件所作出的生效判决或者裁定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案件,由上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负责再审审查和审理”。按照目前审判监督庭和知识产权审判庭对知识产权申请再审案件的业务分工,《规定》明确了上级法院受理的有关申请再审案件,由上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负责审查和审理;对于由原审法院直接受理的有关申请再审案件未作出规定,主要是考虑目前实践中这类行政案件一般由原审法院审判监督庭负责审理。
《规定》第三条是关于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立案编号的规定。为了便于说明这类案件的性质,便于案件管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有关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的上述案件,立案时统一使用“知行”字编号。
《规定》第四条明确了自本规定施行起,本院于2002年5月21日作出的《关于专利法、商标法修改后专利、商标相关案件分工问题的批复》(法[2002]117号)同时废止。
三、统一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理分工的意义
统一此类案件审理分工是人民法院在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背景下优化审判资源配置的一项重要举措。审理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既需要遵循行政案件审理程序,又需要对一些专业技术问题作出判断。当前,在人民法院面临各类案件的审判压力而审判资源有限的前提下,决定由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审理此类案件,通过集中审判力量,可以充分运用知识产权法官的专业优势和审判经验,进一步提高审判工作的效率,以达到优化审判资源配置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