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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追逐驰名商标认定 警惕驰名商标被“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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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不正当追逐驰名商标认定 警惕驰名商标被“异化”
2008-09-10 00:00
一些经营者不正当地追逐驰名商标的认定,驰名商标的认定机关承受了不应有的压力,甚至有时也受到了不公平的指责
几乎每个人都能说出一大串名牌产品,这些产品有的是全国层面上的“驰名商标”,有省市层次上的“著名商标”,有各市县层次的“知名商标”,此外还有一些省市认定的“知名商号”。
在9月7日、8日召开的“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研讨会”上,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陶鑫良把这些归纳为“泛驰名商标”。
为什么近年来“泛驰名商标”的认定在我国势头迅猛、蓬勃发展?简而言之,是利益趋动,很多“泛驰名商标”都在搭载“驰名商标”这条大船,以便使经过包装后的产品面向公众时能够获得更加丰厚的收益。
“目前我国驰名商标认定的总量已经数以千计,认定数量大幅度与年俱增,行政认定数依然居高不下,司法认定的比例也逐年加大,已认定的驰名商标累计数量与我国国情显见不符。”陶鑫良分析说。
陶鑫良认为造成这种状态的原因是我国对驰名商标认定存在误区,有的是“一案认定,全面通用;一次认定,三年有效”,进而异化为广告资源,以至于有些相关企业对不正当广告“强势资源”的疯狂追逐愈演愈烈。
为此,陶鑫良建议,尽快在商标法、广告法或者其他相关法律规范中,禁止规定企业在任何广告中不得再单独使用“中国驰名商标”或者“驰名商标”字样。企业要进行相关的宣传和广告,就必须述明是在何年何月何日,在哪个案件中,由哪个机构认定了哪个商标在此特定案情驰名的全面信息。此外,还应结束与驰名商标或者著名商标性质雷同、情况相仿的“中国名牌”以及地方名牌类评选制度。
“目前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是行政认定与司法认定并存,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应该恢复对回归其本身关于事实的认定,而不应作为荣誉称号,更不应被异化的广告资源。”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胡淑珠认为。
“由于我国特殊的市场环境和社会氛围,如通过认定驰名商标不正当地追求其广告价值,为认定驰名商标而认定驰名商标。这就是当前所说的驰名商标认定的‘异化’,即驰名商标的认定在法律规定的本意之外延伸出与本意相背离的其他意义,甚至使驰名商标的认定走向了驰名商标保护制度设立的初衷的反面。”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负责人说。
“这使得一些经营者不正当地追逐驰名商标的认定,驰名商标的认定机关承受了不应有的压力,甚至有时也受到了不公平的指责。这些问题都属于发展和完善中的问题,也应当通过发展和完善予以逐步解决。”这位负责人表示,对达到驰名度的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只是依法给予特别保护的前提事实,属于案件事实认定范畴。如果离开认定案件事实的立法本意而追求荣誉称号、广告效用等商业价值,就会使驰名商标认定制度异化,会产生一系列不良后果和负面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法院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务必准确理解好立法本意,把握好正确导向,确保司法认定的准确性和公信力,引导和维护驰名商标认定制度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