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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能”作为企业名称字号被突出使用 构成不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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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华能”作为企业名称字号被突出使用 构成不当竞争
2008-06-20 00:00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原告中国华能集团公司诉被告北京环球华能咨询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及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法院判决确认被告作为与原告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在应知“华能”已经原告注册为商标的情况下,仍将“华能”登记为企业名称,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被告对于“环球华能”的字号性和商标性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法院判决被告变更企业名称,停止在其经营的网站上使用“环球华能”,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15万元。
1992年7月10日至1995年2月14日,原告分别将“華能”在核定使用商品包括安排和组织会议以及专家研讨会等类别上注册为文字商标并在电力能源生产中长期使用,2005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華能”商标为驰名商标。被告系与原告存在市场竞争关系的经营者,2003年3月24日,被告将“环球华能”登记注册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并在其经营的网址为www.siegco.com的网站将企业名称简称为“环球华能”并加以突出使用,且在组织“中国能源法国际研讨会”期间将其企业名称简称为“环球华能”并突出使用于名片和代表证之上,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和对其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变更企业名称,停止在其经营的网站将企业名称简称为“环球华能”并加以突出使用,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5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作为与原告存在市场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其在将“环球华能”登记注册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之时,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文字商标“華能”已具有很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环球华能”与“華能”相比,二者显然构成相似;被告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原告对“華能”文字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情况下仍将“环球华能”登记注册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其登记注册该字号显非根据市场规律正常选择的结果,而系意欲利用中国华能集团长期积累的商业信誉开展经营活动,其此举易致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中国华能集团之间存在某种法律上、经济上或者组织上的联系,已违反了市场交易中的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对中国华能集团的不正当竞争。被告在其经营的网站网页上以及在组织“中国能源法国际研讨会”期间所发放的名片和代表证上标注上下排列的“SIEGCO”和“环球华能”字样,属于对“环球华能”的字号性使用亦系对“环球华能”的商标性使用,上述两种使用行为已构成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突出使用并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基于被告的侵权行为,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已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