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会申请
首 页
关于协会
协会简介
理事会名单
监事会名单
专业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
协会章程
机构设置
机构设置
新闻资讯
行业新闻
协会动态
通知公告
知名商标品牌
北京知名商标认定管理规范
评审专家
会员服务
入会申请
会员与服务
《北京商标》会刊
商标实务
法律法规
司法解释
经典案例
专家释法
会员风采
代理机构
品牌风采
联系我们
招聘信息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
行业新闻
>
告中国戴尔侵权 美国DELL终审被驳
新闻资讯
行业新闻
协会动态
通知公告
告中国戴尔侵权 美国DELL终审被驳
2008-01-04 00:00
近年内最大的知识产权案之一—(美国)戴尔有限公司(DELLINC.)状告北京市海淀区戴尔培训学校侵权一案终审宣判,北京市高院判决驳回戴尔公司上诉,称戴尔学校依法享有其名称权,有权在经营活动中正常使用校名以及校名中的“戴尔”字号。
“戴尔国际英语学校”是继新东方之后成长最快、学员最多、培训范围最大的英语学校。这场官司历时近两年,原告方为美国戴尔公司,该公司于2003年抢先注册了DELL教育类商标后,对戴尔学校提起诉讼,称其使用的“DELL”及“戴尔”字样有侵权行为。
北京市高院认为,戴尔公司在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DELL电脑类商标和DELL风格体电脑类商标时,戴尔公司的中文译名分别为“笛尔电脑公司”和“德尔电脑公司”,且其大部分广告宣传中未对“戴尔”字样进行商标标识性宣传,因此关于“戴尔”注册商标应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主张缺乏依据,不予支持。戴尔学校使用“戴尔”字样是对于该校拥有的经过主管行政机关核准的校名中“字号”的使用,换句话说,戴尔学校依法享有其名称权,有权在经营活动中正常使用该校名以及校名中的“戴尔”字号。且戴尔学校与戴尔公司的主营业务不同,通过戴尔公司、戴尔学校各自的长期经营,相关消费者不会对二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引起误认。戴尔学校在培训场所、网站、公共媒体、教材、听课证等有关教育培训服务范围内使用“戴尔”字样,系对其校名中字号的正常使用,均不侵犯戴尔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