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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厨师乐”告赢“厨帅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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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厨师乐”告赢“厨帅乐”
2007-11-30 00:00
同是调味品,一家公司的产品名叫“厨师乐”,另一公司则取名为“厨帅乐”,两个商标仅一“横”之差,前者因此状告后者商标侵权。近日,该案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厨帅乐”等3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应支付给原告“厨师乐”(即武汉亚太调味食品有限公司)24万元赔偿金和合理费用。
“厨师乐”状告3被告索赔50万
2005年2月,原告武汉亚太公司获得了“厨师乐”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调味品类,该商标尚在有效期内。
今年2月,武汉某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厨帅乐特标”商标,该申请于今年7月被国家商标局受理。
武汉亚太公司诉称,“厨师乐”是其主要的畅销品牌,其系列鸡精、味精在全国均有销售。今年4月,他们在市场上发现了外观类似的“厨帅乐”鸡精,而该产品是由武汉某商贸公司委托广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并通过此前一直销售“厨师乐”的东莞某销售公司对外销售。
武汉亚太公司认为,厨帅乐的“厨帅乐特标”鸡精与自己的“厨师乐”鸡精商标以及包装袋等近似,容易造成混淆,从而误导消费者。于是该公司以“厨帅乐”不正当竞争及商标侵权为由,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武汉某商贸公司、广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及东莞某销售公司经理彭某3被告停止侵犯商标权行为,并共同赔偿该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
原告区域经理另立山头创办“厨帅乐”
据法庭调查,被告之一单位法人代表吕某原是武汉亚太公司销售部门一区域经理,今年2月辞职,3月便注册成立了“武汉厨帅乐商贸公司”,随后委托广东一厂家生产销售“厨帅乐”调味品。
就在“厨师乐”状告“厨帅乐特标”商标侵权案审理之际,“厨帅乐特标”所有人吕某已通过代理公司提出申请,要求宣告“厨师乐”的外观为无效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目前已受理。“厨帅乐”的理由是:“厨师乐”包装袋外观专利的申请时间是2006年10月,而此前,就有名叫“大厨乐”的鸡精申请了外观专利,两者设计风格相近。
法庭上,吕某辩称,“厨帅乐”不构成商标侵权,因为自己的公司是合法注册的,“厨帅乐”商标的注册申请,目前国家商标局已经受理。吕某还称,自己的商标是“厨帅乐特标”,是5个字,和“厨师乐”显著不同。
武汉亚太公司认为,受理商标申请并不代表已获得许可,他认为“厨帅乐”等3被告在这起侵权案中有较大的“主观恶意”。
一审判“厨帅乐”等3被告侵权成立
法庭审理认为,3被告在生产、销售同类产品的外包装上带有“厨帅乐特标”标识与武汉亚太公司的“厨师乐”商标,从顺序、位置看是一致的。
法院认为,“厨帅乐特标” 标识虽然是五个字,但其中的“厨帅乐”三个文字与原告的“厨师乐”商标,有2字相同;“帅”与“师”,则在字形上相近似,导致消费者极易将被告生产、销售的侵权产品,误认为原告武汉亚太公司产品。
法院一审认定,3被告使用的“厨帅乐特标” 标识的主体部分即“厨帅乐”与原告武汉亚太公司“厨师乐”相似,属于侵权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3被告应支付给原告武汉亚太调味食品有限公司24万元赔偿金和合理费用。
近日,根据被告“厨帅乐”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的主观故意、侵权持续的时间,特别是法院责令3被告先行停止侵犯商标权的民事裁定书下达后,3被告仍然继续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等情节,故法院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