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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用“PUMA”商标 判赔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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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擅用“PUMA”商标 判赔2万元
2007-11-05 00:00
体育用品商店老板吴某未经许可,擅自将一家外国公司已在我国获得注册的商标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销售。10月31日,成都中院判决吴某立刻停止销售印有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享有专用权注册商标的T恤商品,赔偿外国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
据悉,该外国公司经我国国家商标局核准,在我国依法注册了“PUMA”“豹图形”和“PUMA及豹图形”,现在为注册有效期内。今年3月19日,外国公司的代理人与公证人员在吴某商店购得T恤一件。该T恤的正面、衣领、背面及挂牌上使用了“豹图形”“PUMA及豹图形”商标;挂牌上印有“厂名:东莞某制衣有限公司”。外国公司认为,吴某销售这些商品,侵犯了他的商标专用权,诉请法院判令其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并登报赔礼道歉。
法院认为,吴某销售被控侵权T恤,容易使公众产生误认,构成对外国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因此吴某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宣判后,外国公司当庭表示不上诉,而吴某则称考虑后再作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