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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沪“鸭王之争”有果 上海“鸭王”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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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京沪“鸭王之争”有果 上海“鸭王”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2007-10-19 00:00
昨天上午,记者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北京鸭王烤鸭店有限公司(简称北京鸭王)与上海淮海全聚德烤鸭店有限公司(简称上海全聚德)的“鸭王”商标争夺战有了最新进展。以上海全聚德恶意抢注为由,将上海全聚德及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告上法院的北京鸭王一审中胜诉。
北京鸭王成立于1997年9月10日,法定代表人穆民,在北京开有七家分店。1998年,上海全聚德加盟中国北京全聚德烤鸭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范臻。2002年6月20日,上海鸭王成立,法定代表人范小京为范臻的同胞兄弟。
北京鸭王曾于2000年底,在第42类餐厅等服务上申请注册的“鸭王”商标,被商标局驳回,北京鸭王未申请复审。2002年1月29日,上海全聚德向商标局申请注册“鸭王”商标。此后,“鸭王”商标注册几经周折:先是商标局以该商标仅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特点为由予以驳回。随后在上海全聚德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中,该商标又被商标评审委员会以经多年的使用及宣传,显著性亦得以加强为由初步审定公告。在初审公告异议期内,北京鸭王于2005年5月31日提出异议。商标局于2006年5月15日裁定北京鸭王异议理由成立,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上海全聚德不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于2006年6月1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07年6月18日做出商评字〔2007〕第2831号《关于第3083416号“鸭王”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在该裁定书中对上海全聚德“鸭王”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第2381号裁定作出后,北京鸭王不服,将商评委及上海全聚德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撤销第2831号裁定。法院认为: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此案中,“鸭王”系北京鸭王的企业名称核心部分,系北京鸭王的商号,其登记及使用日期均早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虽然“鸭王”作为商号独创性较弱,但经过北京鸭王五年多的经营,其于2001年已然成为京城烤鸭市场最具影响的烤鸭店之一。京沪两地人员和信息交流频繁,有关北京鸭王的媒体报道及广告宣传的影响力亦并非仅仅局限于北京,因此,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北京鸭王在相关公众中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同时,被异议商标的指定使用服务为餐馆类服务行业,与北京鸭王属于相同的服务行业,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致使北京鸭王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上海全聚德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损害了北京鸭王的在先商号权,应当不予核准注册。
上海全聚德与北京鸭王属同行业企业,其理应知道北京鸭王对“鸭王”商标的使用情况及“鸭王”商标的知名度,上海全聚德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主观上显然存在恶意。因此,上海全聚德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系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应当不予核准注册。据此,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上海淮海全聚德烤鸭店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3083416号“鸭王”商标不予核准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