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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之宝”状告郑州市工商局戏剧性收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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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之宝”状告郑州市工商局戏剧性收场
2007-10-16 00:00
涉及“奥迪”商标侵权,引起全国媒体广泛关注以及一些法学专家争论的“盈之宝状告郑州市工商局一案”,近日有了新的进展。
近日,记者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河南盈之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下称盈之宝公司)正式撤回了对郑州市工商局的起诉,法院依法做出了准予撤诉的行政裁定。
针对盈之宝公司撤诉的举动,被告郑州市工商局不仅没有高兴,反而连称遗憾。
【案件】“盈之宝”状告郑州市工商局
2006年4月20日,郑州市工商局根据一汽大众公司的投诉,对盈之宝公司进行了调查。调查发现,盈之宝公司在郑州市多个路段设立的广告牌上、公司服务场所的墙上,均使用了奥迪图文商标。盈之宝公司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调查时也表示,该公司没有得到商标所有人的允许。
在举行听证会后,2007年2月,郑州市工商局向河南盈之宝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罚款人民币9万元。
盈之宝公司不服,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庭审】是合理使用,还是商标侵权?
2007年6月6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中,盈之宝公司认为,维修奥迪汽车是合法的,合法的业务当然可以宣传。如果不让在广告中宣传,又怎么让消费者知道?盈之宝公司被厂商投诉侵害其商标权,实际上反映了汽车维修行业中,市场的开放竞争与垄断之间的利益博弈。
盈之宝公司提供的数据表明,4S店提供的零配件价格,比非授权店高出20%,人工费用高出40%。由于价格低廉,盈之宝公司抢走了郑州两家奥迪4S店的大量客源,这直接导致了4S店经营者的不满,使得一汽大众向工商部门投诉,酿成了处罚事件。
郑州市工商局则认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部门的处罚决定完全合法。
【进展】“盈之宝”突然撤诉
案子进入了休庭期,就在社会各界等待法院判决时,盈之宝公司却撤回起诉。
不少汽修店认为,盈之宝公司是在积极抵制4S店垄断行为,为实力较弱的汽修店争取利益。可盈之宝公司为何突然之间撤诉?
商报记者致电盈之宝公司一位杨姓负责人,对方表示已与郑州市工商局达成和解,不愿意再就此案件发表评论。而盈之宝公司的代理律师则说,《商标法》中对合理使用规定很模糊,公司不希望法院做出对任何一方不利的判决,因而撤诉。
【意外】工商局连称遗憾
针对盈之宝公司主动撤诉,郑州市工商局的反应却颇令人意外。
郑州市工商局专业分局一位负责人说,对于这起官司,工商部门有绝对把握可以胜诉,以获取一份完整的行政判决书。但是盈之宝公司突然撤诉,让一切变得不可能,十分遗憾。
这位负责人同时否认与盈之宝达成了和解,他说,工商部门是不可能妥协的,行政处罚要么对,要么错,也不存在调解问题。
郑州市工商局代理律师黄琨认为,如果工商部门持有胜诉判决,就表明此次行政行为提升到了司法认定的高度,可以作为一个胜诉案例被确定下来,对以后的行政行为、办法制定都有积极意义。盈之宝公司撤诉后,工商部门只能按原有的办法处理类似问题,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声音】业界称失去了标杆意义
盈之宝公司状告郑州市工商局一案之所以引起郑州乃至全国多家新闻媒体的关注,一是因为它涉及汽车服务商标的使用权限问题,更重要的是,它最先从司法层面发起了非授权店针对4S店的挑战,有着重要的标杆意义。
郑州市北环附近的一家汽修厂老板说:“如果盈之宝公司赢了,我们就可以放心大胆地打广告,使用那些商标;如果盈之宝公司输了,我们自然也不敢用。但是,官司打到一半又不打了,我们也糊涂了,不知道商标到底能不能用。”
这种说法得到了郑州市未来路一家汽修厂老板的认可,他说,盈之宝公司撤诉后,使这个官司失去了原有的标杆意义。
来源于:大河网—河南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