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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第九版《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2007-01-17 00:00
2006年12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发出通知,《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分类)第九版于2007年1月1日起生效。即日起,凡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均须使用新版分类表。

       我国自1988年11月1日起开始采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分类),1994年8月9日成为尼斯联盟成员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尼斯联盟专家委员会第十九次、第二十次会议对第八版《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进行了修改,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第九版《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作为尼斯联盟成员国,我国将遵守对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承诺,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第九版《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并翻译出版其中文版,及时与国际做法和国际标准接轨。与尼斯分类第八版相比,尼斯分类第九版新增及删除了若干商品和服务项目,并对一部分商品和服务项目做了改变或移类,同时部分类别标题及注释也有所改变。

       根据第九版《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在2002年版《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商标审查工作的实际经验,商标局将对现行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进行调整,使得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更加规范,类似商品和类似服务的划分更加科学。

附:第九版《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新修改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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