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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名酒轩尼诗商标遭侵权 获赔30万元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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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世界名酒轩尼诗商标遭侵权 获赔30万元损失费
2006-12-19 00:00
近日,轩尼诗公司诉橡木桶公司商标侵权案由上海市高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要求被告停止对Hennessy(轩尼诗)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赔偿轩尼诗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并在《新民晚报》上刊登道歉启事。
法院审理认定,原、被告商标无论在字形、字母排列顺序以及读音上都十分相似,尽管被告商标在“Hanlissy”上方增加了一个图形,但是该图形并未与“Hanlissy”构成一个结合紧密的标识,相对于原告具有较高知名度的“Hennessy”商标而言,消费者会产生混淆。
法院认为,原告商标受我国商标法的保护。Hennessy干邑白兰地是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品牌,作为酒类生产商的橡木桶公司对此应当是明知的。然而橡木桶公司仍然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与原告相近似的商标,具有混淆原被告产品来源的故意,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