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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康恩贝商标侵权胜诉 武汉康恩贝将不得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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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浙江康恩贝商标侵权胜诉 武汉康恩贝将不得再使用
2006-12-18 00:00
根据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年11月6日(2006)武知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原告浙江康恩贝医药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康恩贝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就“康恩贝”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已经依法审理并作出判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依法认定原告浙江康恩贝医药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并使用在第5类商品上的“康恩贝”商标为驰名商标,同时判决被告在判决书生效后立即停止对原告的“康恩贝”商标侵权行为,并不得使用带有“康恩贝”字样的企业字号从事经营活动,销毁涉及侵权的有关宣传资料。上述判决书现已依法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