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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修订后网络著作权司法解释2006-12-08 00:00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再次修订后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与前一次修订相比,此次修订删除了原司法解释的第三条。修订后的司法解释将于2006年12月8日施行。

  据介绍,最高人民法院此次修改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司法解释的内容只有一项,即删去了第三条,该条文的内容在第一次修改时已经作过修改,内容为: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网站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点击浏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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