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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最高院巨额发明补偿金案结案 案值1.65亿日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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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日本最高院巨额发明补偿金案结案 案值1.65亿日元
2006-11-13 00:00
10月17日,日本最高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日立制作所有关“其原员工米泽成二不得要求已转让公司的光盘读取外国专利权发明补偿金”的上诉请求,判令日立向米泽支付发明补偿金1.65亿日圆(约为日立已付238万日圆的70倍,合1,093万元人民币)(可扣除日立已支付部分)。
2002年11月,东京地方法院就此案一审判决,依据《日本专利法》(2004年修订前,因此案始于1998年)享有的专利权,不适合也不能类推到国外,米泽享有的专利权仅限于日本国内。判决虽然确认发明贡献率为专利收益的20%,却认定日立仅须支付该发明的日本国内专利的补偿金——3,490万日圆(约合231万元人民币)。2004年1月,东京高等法院的二审判决认定,米泽等人的发明在除日本外的美、英、法、荷兰、加拿大等六国亦获专利授权,日立据此从菲利浦等15家公司获得专利实施费和交叉许可费共计11.8亿日圆(约合7,800万元人民币);日立须向米泽支付11.8亿日圆的14%——1.65亿日圆补偿金。
《日本专利法》规定,从完成职务发明的员工承继专利权的企业,须向其支付“适当的补偿”,但是,获得国外专利的发明人是否亦可要求补偿,此案一审和二审法院判决不一。对此,最高法院的结论是,向与《日本专利法》第35条所述职务发明有关的外国专利使用者转让专利权的发明人,可类推适用该条的第3和第4款的规定——“可要求发明补偿金”。最高法院还支持了东京高等法院就此案关于发明对专利收益的贡献率和发明补偿额的判决:发明贡献率为专利权收益的20%(米泽为14%);发明补偿额为1.65亿日圆。
米泽在最高法院判决后向记者表示,国外获授权的发明补偿若不被认可,日本在经济全球化浪潮中的“技术立国”则不可能持续;最高法院的判决赋予企业技术人员以勇气,希望此案结果能对现行日本企业发明补偿制度产生影响。但是,日立知识产权部部长平山裕之则颇为忧虑地表示,此案判决结果将严重影响日本企业的研发工作。日立于2005年完善了发明补偿制度,当年度已向一万名员工支付发明补偿金共计8.1亿日圆(约合5,365万元人民币);日立尚未公布补偿金与发明收益的比率,可以肯定的是现行公司规定的补偿额要远远低于20%。平山强调,日立的新补偿制度已获得员工的理解和认可,不考虑再次修正。
日本知识财产协会事务局长土井英男称,重要的技术发明在多个国家获得专利权的先例很多。日本大型企业关于包括国外专利发明补偿的计算方法多已成形,但有的中小企业则尚无明确的规定。最高法院对此案的裁决,将影响拥有众多国外专利的日本企业发明补偿金制度的制定和完善。
另据报道,2006年10月23日,日立原员工冈本好彦亦向东京地方法院提起诉讼,就其半导体集成电路制造技术专利,要求日立支付2亿日圆(约合1,300万元人民币)发明补偿金。(http://www.yomiuri.co.jp )
[注]米泽成二:现年67岁,1969年进入日立制作所任日立制作所研究所研究员,至1996年离开日立时共完成308件职务发明。米泽和同事发明的用于CD、DVD等的光盘读取技术,1977年申请专利,1990年获授权。日立给予米泽的该发明补偿仅为230万日圆。米泽50岁后才萌生发明补偿意识,于1998年以“未得到充分的光盘读取专利发明补偿”为由提起诉讼,请求东京地方法院判令日立支付2.5亿日圆(约合1,660万元人民币)追加补偿。8年来,米泽历经波折,仅提交法院的资料即超过2米。
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