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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河》词作者状告新华书店等11家侵犯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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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浏阳河》词作者状告新华书店等11家侵犯著作权
2006-11-09 00:00
因认为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徐某分别将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广东唱金影音有限公司、北京新华外文书店股份有限公司音乐书店、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吉林省长白山音像出版社等十一个单位告上法庭。据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已受理此案。
原告徐某诉称,原告系歌曲《浏阳河》的词作者。自1957年始,因种种问题,《浏阳河》被改署为湖南民歌,但署名并未恢复。1992年11月8日,湖南省文化厅函请文化部为《浏阳河》作者正名,并予以公布。1994年元旦,新华社曾就《浏阳河》署名权问题发简讯,为词曲作者正名。1994年5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三周年专题文艺晚会,曾邀请原告参加并接受采访,《浏阳河》词曲作者署名权得以公开恢复。1997年11月7日,原告在湖南省版权局就《浏阳河》进行了文字作品登记,并对《浏阳河》词享有著作权。
十一名被告在未经许可情况下,分别擅自把《浏阳河》收入CD《中华之声》、《爱我中华中国民歌集二》及VCD《红太阳》、《男声四重唱》、《中华民歌》、《悠悠民歌情歌唱二郎山》中,且未注明词作者也未支付报酬。
徐某认为,十一名被告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署名权、作品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违法销售侵权复制品。现请求判令十一名被告停止出版发行、销售音像作品;在全国性报刊上赔礼道歉;赔偿各项经济和精神损失共计6万元。
目前,该系列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