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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首例音乐作品使用费案 演奏会演出商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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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首例音乐作品使用费案 演奏会演出商被起诉
2006-10-26 00:00
据悉,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女子十二乐坊南京演奏会”的组织方盛世影视和新天地演艺中心等单位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支付著作权使用费等费用共计10.45万元。
据原告称,今年1月,“女子十二乐坊南京演奏会”在南京五台山举行,在演出前后,中国音著协的江苏办事处多次以电话和特快专递的方式向被告送达了《关于音乐作品使用许可手续的敦请函》,但是遭到了被告的拒收和拒绝答复,并且至今未交纳使用费,已经构成侵权,因此中国音著协决定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这也将是江苏的首例音乐作品使用费官司。
在这场演出中,21首曲目中涉及原告著作权的曲目有5首:王洛宾的《阿拉木汗》、《达坂城的姑娘》及广州歌手王瑶演唱过的《寂寞我就跳》、《荧光》和《有你相随》,这5首歌的著作权人都向中国音著协进行了授权,由协会代为维权。根据测座位数和票价,这场演出的门票票价总额约为210万元,而按演出市场一般采用的“按每场演出门票收入的7%付酬即14.7万元。根据5首歌在演出中所占比重及著作权人的权利比例,被告应支付音乐作品使用费2.45万元。而根据国家版权局在确定侵犯著作权索赔时“按著作权人合理预期收入2—5倍计算”的规定,音著协向被告提出4倍赔偿共9.8万元,加上调查费、公证费等支出,中国音著协共提出了10.45万元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