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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花花公子"在京状告香港"花花公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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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花花公子"在京状告香港"花花公子"
2006-10-13 00:00
来自美国的花花公子企业国际有限公司(PLAYBOY ENTERPRISES INTERNATIONAL,INC)状告在香港注册的美国新派花花公子集团有限公司以及深圳市新派花花公子鞋服实业有限公司、义乌市迷你兔制衣厂和店铺老板陈雄军的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目前已经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原告花花公子企业国际有限公司诉称,1953年美国人休·海夫纳创办了《花花公子》杂志,其子克里斯蒂·海夫纳继承父业,对公司进行改革,使“花花公子”从一家美国杂志社发展成为跨国媒体集团和国际知名品牌。花花公子企业国际有限公司的“PLAYBOY”,“花花公子”及“兔头图形”等品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登记并于1986年进入中国市场。这家公司又于1991年授权香港预发投资有限公司为中国总代理,经营PLAYBOY“花花公子”品牌的服装、鞋类及皮具等产品。
据悉,2003年10月,陈存木等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成立了美国新派花花公子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美国新派花花公子);同年12月,又出资成立了深圳市新派花花公子鞋服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深圳新派花花公子),主要经营鞋、服装等商品。深圳新派花花公子以美国新派花花公子中国总代理的名义在中国开展业务。美国新派花花公子以受让的方式获得了商标局注册的第893419号“HIWELL及兔头图形”和第953409号“PEARLBOY”商标,并许可深圳新派花花公子及义乌市迷你兔制衣厂使用上述商标。
今年8月,原告于北京百荣世贸商城内发现被告陈雄军经营的店铺内大量销售印有“HIWELL及兔头图形”及“PEARLBOY”商标的衬衫。在陈雄军的授权证书中写有商标持有人美国新派花花公子;中国总代理深圳新派花花公子;制造商义乌市迷你兔制衣厂等字样。
据了解,美国新派花花公子获得的兔头图形商标为兔子的正脸,而花花公子企业国际有限公司的兔头图形是兔子的侧脸。原告认为,被告使用与原告相近的商标,使他人对原告产品产生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停止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其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55万余元,并判令深圳新派花花公子变更企业名称,且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与“花花公子”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