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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商评委裁定 长安、江南两家“奥拓”公堂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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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商评委裁定 长安、江南两家“奥拓”公堂相见
2006-09-14 00:00
本是同门出生的“兄弟”,长安奥拓与江南奥拓却为了“奥拓”商标闹起纠纷。因不服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关于“奥拓”商标作出的裁定,长安汽车集团和江南机器集团双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9月12日上午,北京市一中院公开审理了涉及“奥拓”商标的四起行政纠纷案。
由于长安公司和江南公司分别将国家商评委作为被告,并将对方作为第三人提起行政诉讼,而所针对的都是商评委作出的关于“奥拓”商标争议的裁定,所以一中院决定将四起案件合并审理,分别作出判决。
据了解,长安汽车公司作为原告的两起案件中,长安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是,要求维持商评委关于维持第706751号、第876763号“奥拓”注册商标的裁定。同时撤销商评委关于“江南奥拓”、“长安奥拓”商标可以并存至今的认定结论。理由是商评委只能对是否撤销长安公司“奥拓”商标作出裁决,而无权对江南公司和任何其他人使用“奥拓”商标是否合理等进行评审和作出认定。商评委的认定结论超越了商评委的职权范围。
而江南公司向一中院提起的诉讼中,请求法院撤销商评委关于维持第706751号、第876763号“奥拓”注册商标的裁定,同时判令撤销商评委作出的撤销长安公司注册的第706751号、第876763号“奥拓”注册商标的裁定。其理由是“奥拓”是否为车辆通用名称和型号,直接影响到争议商标是否应该被撤销。因此,“奥拓”是否是车辆通用名称和型号是“奥拓”商标争议案的焦点问题。但商评委却回避此问题,没有对此争议进行审查,造成原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同时,江南公司认为,从“奥拓”的历史和现状看,长安公司不应独占“奥拓”商标,而只能注册“长安奥拓”。
法庭开始审理后,针对长安公司的诉求,商评委认为其诉求本身就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两项诉求相互矛盾,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作为第三人的江南公司的代理人则认为,商评委关于“江南奥拓”与“长安奥拓”商标可以并存使用的认定是正确的。
江南奥拓与长安奥拓本是亲兄弟,1992年,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安排所属的四家微型轿车生产企业(长安机器厂、江南机器厂、秦川奥拓、江北奥拓),统一调整生产从日本铃木公司引进的ALTO车型,并统一使用奥拓商标。
为便于区分,总公司规定四家须在各自所产的车后窗左边分别写上长安奥拓、江南奥拓、江北奥拓和秦川奥拓字样。鉴于日本铃木只在中国注册了“ALTO”英文商标,并未注册中文商标,1993年长安汽车抢注“奥拓”中文商标。由于同属中国兵器总公司,其余三家对长安汽车抢注“奥拓”商标并未引起重视,为日后商标纷争留下了隐患。
2001年江南机器厂股权变更后,在微型轿车市场异军突起,挤占了长安奥拓的市场空间。2004年8月,长安汽车向湖南省高院提起诉讼,追究江南汽车的侵权责任,要求赔偿经济损失3000万元。江南汽车立即展开反击,将长安汽车告到了国家商评委,要求长安汽车撤销“奥拓”商标。
经过近两年的审理,国家商评委于今年5月裁定长安汽车注册的“奥拓”商标有效,同时另行裁定认为,“江南奥拓”、“长安奥拓”商标分别为江南汽车和长安汽车所拥有,这种基于历史和长期并存使用所形成的商标权应受到法律保护。但双方均对裁定不服,再次分别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商评委的裁定。
一中院没有当庭对四起案件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