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会申请
首 页
关于协会
协会简介
理事会名单
监事会名单
专业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
协会章程
机构设置
机构设置
新闻资讯
行业新闻
协会动态
通知公告
知名商标品牌
北京知名商标认定管理规范
评审专家
会员服务
入会申请
会员与服务
《北京商标》会刊
商标实务
法律法规
司法解释
经典案例
专家释法
会员风采
代理机构
品牌风采
联系我们
招聘信息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
行业新闻
>
“黑棍小人”非“火柴棍小人” 耐克赢二审
新闻资讯
行业新闻
协会动态
通知公告
“黑棍小人”非“火柴棍小人” 耐克赢二审
2006-06-19 00:00
6月15日上午,美国耐克公司与著名闪客朱志强之间长达两年半的著作权纠纷终于尘埃落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耐克公司的“黑棍小人”并没有侵犯朱志强的“火柴棍小人”著作权,依法撤销了一审法院认定耐克侵权并赔偿30万元的判决。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朱志强主张的是静态的“火柴棍小人”著作权,而“火柴棍小人”和“黑棍小人”的形象特征均为头部黑色圆球体,没有面孔;身体的躯干、四肢和足部由黑色线条构成;小人的头和身体呈分离状,但这些相似之处多来自于公共领域,不应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除了公共领域部分,法院认可“火柴棍小人”具有独创性,但其独创程度并不高,“黑棍小人”在这部分上也并不构成摹仿或剽窃。
朱志强的代理人在宣判后称,两审判决结果差距巨大,说明法官对著作权适度保护的把握尺度不同,这个判例将有可能对今后FLASH动画的著作权保护产生影响。而耐克公司则认为,这样的判决结果很公平。
2003年10月,耐克公司在其新产品的推广广告中大量使用了“黑棍小人”形象,且“黑棍小人”形象近似于朱志强设计的“火柴棍小人”形象。
2004年1月,朱志强以耐克公司、耐克(苏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在产品推广广告中擅自使用其设计的“火柴棍小人”形象侵犯其著作权为由,将两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其经济损失并赔礼道歉。
2004年12月2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耐克公司和苏州耐克公司在广告中使用的“黑棍小人”形象与“火柴棍小人”动漫形象的特征基本相同,两被告侵犯了朱志强的著作权,判决耐克公司和苏州耐克公司赔偿朱志强经济损失30万元,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信息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