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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企业争“红军”字号 法院判决:均不受法律保护2006-06-14 00:00

专用名词依法不能作企业名称使用

   两企业争“红军”字号 法院判决:均不受法律保护

   法院还就此向相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出司法建议

   6月14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以“红军”作字号而引发的侵权案作出终审判决,认为“红军”作为专用名词,不能作为饭店或酒店的名称,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李某某经批准,于2001年6月至今在兴国县城开办饭店,核准字号为“兴国县红军饭店”,经营范围及方式为饮食、住宿、服务。被告李某于2003年9月30日在兴国县城开店从事住宿、副食、茶业、服务、零售,取字号为“红军大酒店”并使用至今,但一直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被告开业后,引起了一定范围内的顾客误以为“红军大酒店”就是原告李某某开办的“红军饭店”,原告的经营因此受到一定影响,造成一定损失。
 
  兴国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国工农红军是中国共产专用名词依法不能作企业名称使用;两企业争“红军”字号 法院判决:均不受法律保护.法院还就此向相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出司法建议:6月14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以“红军”作字号而引发的侵权案作出终审判决,认为“红军”作为专用名词,不能作为饭店或酒店的名称,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李某某经批准,于2001年6月至今在兴国县城开办饭店,核准字号为“兴国县红军饭店”,经营范围及方式为饮食、住宿、服务。被告李某于2003年9月30日在兴国县城开店从事住宿、副食、茶业、服务、零售,取字号为“红军大酒店”并使用至今,但一直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被告开业后,引起了一定范围内的顾客误以为“红军大酒店”就是原告李某某开办的“红军饭店”,原告的经营因此受到一定影响,造成一定损失。
 
  兴国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国工农红军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第二次革命战争时期的革命武装,后俗称为‘红军’,具有革命历史意义和社会影响作用,属专用名词,依法不能作企业名称使用。故原、被告使用“红军”一词,作为开办的饭店或酒店名称均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受法律保护,故作出了上述判决。该院还就此向相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出了司法建议。 信息来源:中国法院网党领导的第二次革命战争时期的革命武装,后俗称为‘红军’,具有革命历史意义和社会影响作用,属专用名词,依法不能作企业名称使用。故原、被告使用“红军”一词,作为开办的饭店或酒店名称均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受法律保护,故作出了上述判决。该院还就此向相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出了司法建议。 

信息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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