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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出台《著作权行政投诉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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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中国出台《著作权行政投诉指南》
2006-04-30 00:00
中国国家版权局28日颁布《著作权行政投诉指南》,指导著作权人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如何就侵权行为向行政机关进行投诉,以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权益。
《指南》明确规定,在侵权行为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下,经权利人投诉或者知情人举报,或者经行政机关自行立案调查,行政机关将依法追究侵权人的行政责任。
《指南》规定,权利人发现侵权行为后,可以根据情况向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侵权复制品储藏地、依法查封扣押地、侵权网站服务器所在地、侵权网站主办人住所地或者主要经营场所地)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后,将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并根据侵权的严重程度作出下列一种处理决定。著作权管理部门可以给予侵权人的行政处罚包括: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或者销毁侵权复制品;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和给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指南》规定投诉人应当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是依法享有专有使用权的使用者,或者是利害关系人。
许超介绍,《指南》中所指的外国人包括三种情况。第一种是其所属国与中国参加同一相关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这类外国人在进行著作权投诉时将受到与中国公民同等对待。第二种是其所属国虽然没有与中国参加同一相关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但是其著作首先在这些公约成员国出版,也将受到中国著作权法保护。第三种其所属国既没有与中国参加同一相关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又没有首先在这些公约成员国出版,那么中国将不予以著作权保护。
《指南》规定投诉应该自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同时提交调查申请书、权利归属的初步证据和侵权证据。
信息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