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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等三时装品牌状告易趣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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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ONLY”等三时装品牌状告易趣侵权
2006-03-29 00:00
27日下午,丹麦AK-TIESELSKABETAF21.NOVEMBER2001公司(以下简称21日公司)状告易趣网商标侵权一案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与易趣一起同时被列为被告的还有上海易趣贸易有限公司,二者的法定代表人同为易趣首席执行官邵亦波。
21日公司认为,自己从MTHP有限公司(丹麦)受让了“ONLY”,“VEROMO-DA”、“JACK&JONES”商标权,并在中国境内仅授权独资子公司绫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享有上述3枚商标使用权,有权生产和销售该品牌。
迄今为止,绫致公司在中国境内销售的上述商品,采用了直营零售及代理销售模式,虽然销售网点遍布全国40多个城市,但并没有准许在网上进行相关产品的销售活动。而在2004年初,绫致公司发现,在易趣网上(网址分别为www.eachnet.com和www.ebay.com.cn)发现存在大量冠名自己注册商标的商品交易信息,而此举未经公司方面的授权。
[诉辩焦点]
21日公司:
易趣网侵犯了商标专用权。
21日公司在诉状上称,2004年3月5日申请公证用以证据保全时,仅当日的商品交易就有2755件only成交,veromoda也达653件,而在该网上搜索到冠以“only大卖场”、“only专卖”、“VEROMODA专柜”等名义的店铺多达73家。
“网上这些服饰的价格比合法渠道的商品低廉很多,这极易造成混淆与误认,并给我们的正常销售带来影响。”21日公司的代理人表示。其诉称,易趣网准许他人在其平台上销售侵权商品,侵犯了公司商标专用权,同时为网上销售假冒的名牌服饰提供了便利,因此要求立即停止侵权,并索赔20万元。
易趣网:
提供交易平台无关侵权。
对此,易趣网的看法是:自己仅仅作为一个网络交易平台,为发布买卖信息提供便利,由于没有涉及或实施侵犯专利权的交易行为,不应该对销售侵权商品承担责任。至于罗列的商品信息,则是用户直接上传,并非由网站发布。而就数量而言,多数待售商品只有1件,因此卖家有可能在销售二手货,并非假冒商品。
易趣的代理律师高俊认为,作为商标权人,21日公司应该直接找销售发布侵权商品的人士,而不是找只提供平台的易趣网。
21日公司:
易趣提供平台收费牟利。
但原告指责,单从网页上看,信息都张贴在易趣网上,所以他们追究易趣的侵权行为。至于发布侵权信息用户的责任,应该由易趣去追究。因为网络的匿名性,易趣很可能提供交易平台,而且从中收费牟利,这为用户的侵权提供了便利,该行为已构成侵权。此外,在原告方发律师函提醒后,对方仍我行我素,具有相当大的主观故意。
易趣网:
收取的仅是“服务费”。
易趣方面则对“收费”作出了解释,其收费范围只限定“服务费”,没有在交易中收取相关提成。至于买卖双方是否谈妥,交易金额多少,易趣并不关心。据此,不同意对方的诉请。
在27日庭审中,21日公司决定追加一个被告,法院将择日另行审理此案。
消息来源:东方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