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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中华老字号商标侵权纠纷案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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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中华老字号商标侵权纠纷案回顾
2006-02-10 00:00
瑞蚨祥商标侵权案
2005年6月17日,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百年老店“瑞蚨祥”商标侵权案的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江南绣锦商贸公司承认其行为对瑞蚨祥公司享有的“瑞蚨祥”和“瑞蚨祥鸿记”知识产权造成了侵害,并当场给付了4万元的经济补偿款。
北京瑞蚨祥绸布店有限责任公司是“瑞蚨祥”和“瑞蚨祥鸿记”注册商标以及“瑞蚨祥”字号的知识产权所有者。北京市江南绣锦商贸有限公司自2004年9月进驻大栅栏并开业,其所经营的场所门口上方刻有“瑞蚨祥鸿记”固定牌匾。
法院审理认为,江南绣锦公司承租的经营场所位于北京市宣武区大栅栏街33号,该处建筑物门脸上方因历史原因留存有“瑞蚨祥鸿记”石刻招牌,是历史遗迹。“江南绣锦”于2005年3月22日在其经营场所营业过程中使用了标有“西瑞蚨祥鸿记”字样的销售小票以及标有“瑞蚨祥鸿记”字样的购物袋,其行为对原告的知识产权造成了侵害。
北京同仁堂商标侵权案
2002年12月,北京同仁堂发现在浙江省温州市出现一家名为“温州叶同仁堂大药房有限公司”的企业及其开设的“温州叶同仁堂大药房有限公司药城”,经营内容同为中成药及中药材。
2004年5月,北京同仁堂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温州叶同仁堂商标侵权。北京同仁堂诉称,“同仁堂”是国家驰名商标,驰名商标受特别保护。“叶同仁堂”作为企业字号,名称中“同仁堂”占了主要部分,容易让消费者混淆概念。温州“叶同仁堂”认为,使用“同仁堂”作字号,只是继承祖宗遗产,并没有“傍名牌”或“搭便车”的意思。且“叶同仁堂”的字号经过工商部门登记,合法有效。
2004年8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聆听审理,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主要内容为:温州叶同仁堂承诺将现使用的“叶同仁堂”字号及相应的企业名称中的“叶同仁堂”变更为“叶同仁”;温州叶同仁堂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262474元,并于2004年12月15日、2005年1月15日共计支付给北京同仁堂人民币40万元。
御生堂商标侵权案
2003年3月,御生堂公司发现市场上有两种保健食品使用了与“御生堂”商标相似的标识。同年12月,御生堂公司以侵犯商标专用权为名,将北京御生堂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御生堂保健品有限公司和北京寿春堂医药保健品公司告上了法庭。
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审理后认定,北京御生堂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御生堂保健品有限公司和北京寿春堂医药保健品公司侵犯了北京御生堂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商标注册专用权。
一审判决3家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北京御生堂公司人民币500万元及相关费用。3家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定3家公司侵权行为成立,必须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将赔偿数额改判为50万元人民币。
文章出处:国际金融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