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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公布《商标审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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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公布《商标审查标准》
2006-01-07 00:00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12月3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共同发布了《商标审查标准》,并在“中国商标网”上予以公布。
2004年2月,商标局启动了《商标审查标准》修订工作,并于同年3月成立了《商标审查标准》起草小组。近两年来,起草小组在1994年《商标审查准则》和近三年《商标局商标审查业务会议纪要》的基础上,结合商标审查实践,参考美国、法国、丹麦、欧盟等国家或地区的商标审查标准,先后在商标局内进行了近40次讨论,与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了4次讨论,征求了美国专利商标局、国际商标协会的意见,并于2005年9月在“中国商标网”上公开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形成了《商标审查标准》。
《商标审查标准》包括七部分内容,分别为不得作为商标的标志的审查、商标显著特征的审查、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立体商标的审查、颜色商标的审查、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审查、特殊标志的审查。其中,前五部分对相关的商标法律条款进行了解释,使之更具指导性和操作性;后两部分主要吸收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和《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的有关内容。
《商标审查标准》的公布,对于统一商标审查标准、规范商标实质审查工作、促进商标政务信息公开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