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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芝霖”状告“冠之霖”2005-11-18 00:00  
  同为手机卖场,“冠芝霖”和“冠之霖”商号名称却只有一字之差,“冠芝霖”认为自己对这一名称享有优先权,“冠之霖”存在不正当竞争,于是要求对方停止使用和自己相近的商号并赔偿经济损失25万余元。15日,这起发生在我省的首起因商号名称类似而引发的案件在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据了解,此案的被告于2004年6月登记了与原告“冠芝霖”相似的“冠之霖”企业名称字号,2004年8月,被告又登记了“曲阜冠之霖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冠之霖手机大卖场”分公司。因此,原告苏州冠芝霖手机大卖场有限公司认为被告使用与他们近似的特有名称,很容易让购买手机的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对方的行为存在不正当竞争。

  虽然案件引起省内外多家媒体的关注,但法庭围绕着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这一焦点问题的辩论却不激烈。被告认为他们的企业名称字号是经过当地工商部门合法注册的,他们也为自己的字号做了大量广告,因此并不存在搭便车谋利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庭后,被告及其代理律师拒绝接受记者采访。而原告的代理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任何公司在成立之初为自己起名称字号时,总有一定的缘由,但在庭审中,被告却不能对使用“冠之霖”这一名称作出合理的解释。

转自《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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