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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口可乐广告涉嫌商标侵权2005-05-09 00:00  近日,江苏省某律师事务所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递交了在第32类的可乐、果汁、矿泉水等10种非酒精饮料产品注册“阿福”形象商标的申请,此举针对的是可口可乐(中国)饮料有限公司利用“阿福”形象的一系列广告宣传。

  据该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介绍,可口可乐在中国内地使用“阿福”形象做广告已有三四年。今年春节期间,可口可乐在多家电视台播出《阿福金鸡舞新春》的广告片,与无锡传统“阿福”身着红色小肚兜、头顶一小撮头发、手捧金狮的形象几乎相同,不同的是舞起的是由可口可乐易拉罐组成的“金鸡”。

  有着深厚文化底蕴的无锡泥人“阿福”,其天真活泼的形象深受当地市民和海内外人士的喜爱,作为无锡城市的一张名片已享誉全球。尽管其形象不尽相同,但基本造型都是一个或一对胖娃娃,头戴牡丹花、胸佩长命锁、身穿五福袄或红肚兜、怀抱大青狮,分别代表富贵、长寿、驱邪等吉祥含义,从内容到形式都紧扣“福”字。该律师事务所律师称,尽管目前无锡市政府尚没有追究可口可乐公司的责任,但并不意味着该公司没有侵犯“阿福”形象的著作权。事实上可口可乐公司未经无锡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同意,以盈利为目的长期使用深受国人喜爱的“阿福”为代言人,已侵犯著作权。

  该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坦言,他们注册“阿福”形象商标有与可口可乐抢先之意,因为该公司目前还未在中国内地申请注册“阿福”商标。假如可口可乐注册成功,著作权与商标权分属无锡市政府和可口可乐公司,问题就变得纷繁复杂。如锦程律师事务所注册成功后,其他公司不经授权就不能再用“阿福”做宣传。该律师事务所希望通过此举引起政府重视,进而注册所有类别的“阿福”形象商标。

  据有关人士介绍,中国加入WTO后,不少世界知名公司逐步发力抢占中国市场,并在广告中借用我国人民喜闻乐见的传统艺术、民族文化亮点推销产品,像可口可乐与“阿福”打“擦边球”之类的案例并非少数,包括立邦漆的“中国龙”、丰田车的“中国石狮”等,这不能不引起国内企业家的高度警觉和严密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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