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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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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修订
2010-04-21 00:00
4月19日,海关保护知识产权新闻发布会举行。海关总署政法司司长孟杨提示:依据新修订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自今年4月1日起,个人携带、邮寄侵权货物超过自用合理数量的,除了没收之外,还要进行处罚。
此外,为防止侵权货物进入商业渠道,修订后的条例规定,对进口假冒商标货物,侵权特征无法消除的,将予以销毁。不会简单地清除商标后就进行拍卖。
孟杨介绍说,新修订的条例增加了允许权利人撤回保护申请的规定。对于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提出撤回扣留侵权货物的申请,以前没有明确怎么办,考虑到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私权利,权利人对海关扣留侵权货物有追认授权的权利,所以海关在执法实践中原则上应当允许权利人撤回扣留申请,新条例这次予以了明确。
“新条例还规定了权利人怠于履行变更、注销备案将承担的法律责任。”孟杨说,中国海关近些年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投入了很多人力、物力,但有时权利人不配合,造成了行政资源浪费。鉴于此,为了增强对权利人的约束,提高海关执法效率,新条例增加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没有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给他人合法进出口造成严重影响,或者对海关执法造成严重影响的,海关总署可根据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撤销其备案,也可以主动注销其备案。
权利人申请财产保全,原条例规定要在诉讼前进行。修订后的条例规定,权利人可以在诉讼前申请,也可以在诉讼中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