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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发布“国”字商标审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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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国家工商总局发布“国”字商标审查标准
2010-07-30 00:00
7月29日上午,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发布了《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将被严格审查。
工商总局发文称,根据《商标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现对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文字的商标的审查标准,予以明确。
对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文字的商标申请,申请人及申请商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予以初步审定:申请人主体资格应当是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设立的。
申请人名称应经名称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企业名称或者该名称简称一致,简称是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主体之间具有紧密对应关系;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应与核定的经营范围相一致。
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应当严格按照以下标准审查:对“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或者商标中含有“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以其“构成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缺乏显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响”为由,予以驳回;对带“国”字头但不是“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组合的申请商标,应当区别对待。
对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质量特点或者具有欺骗性,甚至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或者容易产生政治上不良影响的,应予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