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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专利行政执法办法》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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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新修订的《专利行政执法办法》2月1日起施行
2011-01-10 00:00
从国家知识产权局12日上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01年施行的《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经过2010年的再次修订,将于2011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执法办法》是对《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中有关专利行政执法规定的细化和补充。为适应国内外知识产权保护形势的需要,加强和规范专利行政执法,国家知识产权局结合10年来在专利行政执法方面积累的经验,于2010年对现行《执法办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据悉,此次修订主要针对《执法办法》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和原则、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地方知识产权的职责以及专利行政执法程序进行,在保证总体框架和结构不变的前提下,新增条文11条,删除合并4条,修改29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由原来的44条增加到51条。
值得注意的是,新修订的专利行政执法程序上,不仅完善了关于地方知识产权调查取证的规定,还明确规定了处理专利纠纷和查处假冒案件的期限。修订的《执法办法》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自立案之日起4个月内结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处假冒专利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1个月内结案。此规定将利好企业应对专利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