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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将"专利代理人"变更为"专利代理师"并全面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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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我国拟将"专利代理人"变更为"专利代理师"并全面规范
2011-02-11 00:00
鉴于专利代理在专利制度正常运转中的重要作用,国务院法制办11日公布的《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将“专利代理人”称谓变更为“专利代理师”,并从资格证的获得、执业证的颁发等方面予以了全面规定。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样的变更是为了提升从事专利代理事务的专业人员的社会地位,增强其荣誉感。并且参考了国内其他需经行政许可才能执业的专业人员的称谓,如律师、医师、注册会计师等,以及欧美等发达国家对专利代理执业人员称谓,才做出变更。
为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加入到专利代理行业,草案对报名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人员的条件进行了修改,取消了“从事过两年以上的科学技术工作或者法律工作”的条件,将“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毕业”修改为“具有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参照《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草案明确规定了通过考核授予资格证的条件,使得通过考核授予资格证的制度更加规范,便于公众进行监督。
针对采用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参加考试和在考试中有严重作弊行为,但在审核或者考试过程中未被发现,而在事后被查证属实的情形,草案根据《行政许可法》的一般原则,规定了撤销资格证的处理措施。
为规范行业自律管理,保障专利代理人的合法权益,草案明确规定了申请执业证的条件、不予颁发执业证的情形以及申请、注销、撤销程序等,并借鉴《注册会计师法》,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执业证颁发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