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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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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新《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4月1日起施行
2011-03-21 00:00
文化部3月18日在其官网发布新《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下称新规定),新规定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2003年5月10日发布的《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下称旧规定)同时废止。
新规定界定了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更详细地表述为:一是专门为互联网而生产的网络音乐娱乐、网络游戏、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等互联网文化产品;二是将音乐娱乐、游戏、演出剧(节)目、表演、艺术品、动漫等文化产品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制作、复制到互联网上传播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而旧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产品表述不够详细,仅指音像制品; 游戏产品;演出剧(节)目;艺术品;动画等其他文化产品。
新规定明确:对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新规定规定了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的文化产品,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新规定针对互联网服务的特殊性特别规定: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查处违法经营活动,依照实施违法经营行为的企业注册地或者企业实际经营地进行管辖;企业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无法确定的,由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网站的信息服务许可地或者备案地进行管辖;没有许可或者备案的,由该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管辖;网站服务器设置在境外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进行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