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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境外单位提供知识产权服务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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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向境外单位提供知识产权服务免征增值税
2013-05-30 10:30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在《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中明确,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通知首先明确了今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相关税收政策,新增了广播影视服务作为部分现代服务业税目的子目。同时,对前期试点的税收政策进行了整合,并根据前期试点中反映的情况,对部分政策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形成了修订后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试点有关事项规定、试点过渡政策规定以及《应税服务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规定》等。通知同时指出,前期试点的相关税收政策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废止。
通知在《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明确,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以陆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运输”;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
此外,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规定要求,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发行、播映服务等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零税率的除外。
此外,规定明确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包括: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除外)、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期租服务、程租服务、湿租服务。但不包括: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对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以及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规定要求,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可以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零税率。
两部门还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改革平稳、有序、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