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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禁限用奇葩企业名称 受驰名商标保护的汉字限制使用2017-08-18 19:28

  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召开媒体通气会,就近期该局发布的《关于做好新形势下企业登记注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及《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进行解读。

  《禁限用规则》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企业名称的字号应当由字、词或其组合构成,不得使用语句、句群和段落,但具有显著识别性或有其他含义的短句除外。

  

  针对当前个别企业申请企业名称求洋求怪现象,指出,《通知》明确对于含有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和文字,明示或者暗示为非营利组织,或者违背企业名称作为企业识别标识的基本功能,不以字、词或其组合作字号的,要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及有关规定予以驳回或者纠正。

  此次《禁限用规则》除了规定“不得使用语句、句群和段落”外,还有诸多禁止性规则和限制性规则。

  在《禁限用规则》中,限制性规则有15条,包括一般限制规则和特殊限制规则。企业名称“不得使用语句、句群和段落”的规定,正是出现在其中的6条企业字号限用规则中。除该条外,6条企业字号限用规则中还包括:企业名称的字号不得含有“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带有误导性内容和文字,但有其他含义或者作部分使用、且字号整体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企业名称的字号不得以外国国家(地区)所属辖区、城市名称及其简称、特定称谓作字号,但有其他含义或者作部分使用、且字号整体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企业名称不得以职业、职位、学位、职称、军衔、警衔等及其简称、特定称谓作字号,但有其他含义或者作部分使用、且字号整体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企业不得使用工商总局曾经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的规范汉字作同行业企业名称的字号,但已经取得该驰名商标持有人授权的除外。

  也就是说,那些意图利用驰名商标——这一长期被民间错误理解为“金字招牌”的法律概念,来进行企业字号注册的行为,也将行不通了。(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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